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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2/12/8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其中协定书成员国有52个,纯议定书成员国有22个。分别是:
协定书成员国: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托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里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布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浦路斯、纳米比亚、中国。
纯议定书成员国:英国 429.00 丹麦 487.00 芬兰 249.00挪威 430.00 瑞典 243.00 冰岛 271.00(307.00)爱沙尼亚 214.00(292.00)格鲁吉亚 281.00 立陶宛 73.00土库曼斯坦 236.00 土耳其 424.00 日本 226.00(1)+754.00(2)希腊 185.00(924.00)新加坡 278.00 澳大利亚 356.00赞比亚 73.00 爱尔兰 372.00 韩国 297.00 安提瓜和巴布达 73.00 美国 406.00 欧盟 2229.00(4151)荷属安的列斯 283.00(561.00)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马德里协定。而有些国家是纯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议定书国家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5厘米×5厘米;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2.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3.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转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4. 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5. 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注册所需时间
1. 协定定成员国审查时间为12个月、
2. 议定书成员国审查时间为12个月或18个月